院属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劳社[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劳社[2009]1号文件,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合政办[2009]22号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学院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我院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财政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由我院和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负担,其中,我院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第二条 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保对象为我院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三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我院卫生所,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第四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
第五条 在我院卫生所就医的大学生,须出示学生证和身份证。
第二章 医疗统筹资金使用办法
第六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统筹资金用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在我院卫生所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生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人名币100元。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我院卫生所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卫生所开具票据,于每学年最后一个月统一到卫生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特殊门诊医疗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门诊特殊病医疗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含学生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
第四章 药品使用规定
第十条 卫生所门诊处方用药每次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二周用量,每次就医诊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十一条 在卫生所以外就诊应回卫生所取药。所缺药品,由卫生所医生酌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或组织外购。
第十二条 在医药公司、药店等校外医疗机构购药不予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三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文明就医。对自开、私开处方或代人冒名开药的,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1年。
第十四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医药费,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等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以及不属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9年1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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