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 因私出国政审。
(3)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5) 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 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 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