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发放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校国家励志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 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获得过院奖学金和系部以上表彰;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名额及评审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部。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部在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提出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院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系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