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奖励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其中,学习成绩按所有课程平均分计算,综合考评成绩依据《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核算。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2.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选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皖职院〔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