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使全体学生都能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学生工作事务,经院团委研究决定:要求各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佩戴工作证,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现任院、系各团学组织副部长(副会长)以上学生干部。
二、佩戴时间
在校上课、参加活动和工作期间。
三、佩戴要求
1、树立学生干部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工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迟到、早退。
4、爱护、保护好工作证,不得损坏、借于他人。
四、惩戒和处理
组织安排督察小组,对不按要求佩戴工作证的作如下惩戒和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第二次留职查看;第三次撤销职务并开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