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受留团察看的处分后,其团员证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13浏览次数:91

《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团员的团员证,是严肃团的纪律、严格团员证管理的一种特殊措施,目的在于教育犯错误的团员,帮助其改正错误,争取重新恢复团员权利。收回团员证的一般方法是:
  (一)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其团员证由所在团支部从留团察看处分批准之日起收回,交发证团委保管。
(二)留团察看期满,经考查,确实改正错误的,团组织要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在经上级团委批准后取回该团员的团员证。   
(三)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