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13浏览次数:229

团内选举,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选举人无论是什么性别、年龄、职业、身份、民族,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的。每一选举人在选举中只能行使本人的权利。任何人在选举活动中都没有特权。因此,在一次选举中,发出选票数应与参加选举的人数相等;收回选票数应等于发出选票票数。如果收回选票数少于发出选票数,则可能有的选举人在拿到选票后,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投票(以不投票的方式表示弃权),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如果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则必然有人多投了票,这里有伪造投票或其他舞弊的可能。这种情况违反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除查明予以处理外,这次选举应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