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曾发生过开除刘力功党籍的事件。刘力功,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大毕业后进入党的训练班学习。毕业时,党组织根据他的学习表现,考虑到他没有工作经验,决定让他到华北基层去锻炼。但他坚持要进马列学院或回原籍工作。为此,党组织与他进行了7次谈话并给他时间反省错误,几天以后,他声明愿意到华北去,但条件是一定要到八路军总司令部工作。党不同意他的意见,他就干脆拒绝执行党的决定。中央党务委员会认为,党已尽最大努力说服教育,但他仍不服从安排,违反了党的纪律,又不改正自己的错误,因此,决定开除其党籍。
不论是在抗战时期还是在新时期,作为共产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定都是不容违反的铁律。现行党章对此有着明确要求,在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就包括“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第九条则规定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者,党支部应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坚持不退者,经支部大会讨论予以除名。对共产党员来说,组织交给的任务、作出的决定,不容打折落实,这是组织纪律。而现如今,有的党员组织观念淡薄,面对组织决定总是想“讨价还价”,缺乏执行力;还有个别党员不与中央保持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另搞一套。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组织的权威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大大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939年,陈云曾专门就开除刘力功党籍一事撰文,文章指出,“分配党员工作时,党固然要考虑到个人的特长,但主要还是决定于党的工作需要。究竟一个共产党员在党分配工作时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呢?只有说明自己意见的权利,只有在党决定以后无条件地执行决议的义务。除此之外,决不能增加一点权利,也决不能附加一个条件,否则就违犯了党的纪律。”坚决听从党的指挥,不但要做到“党叫干啥就干啥”,还要做到“党不叫干啥就不干啥”。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回顾党的历史,正是因为有无数的共产党员恪守党的纪律,坚决服从组织,才有了钢铁一样的队伍,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今天,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就更需要每一名共产党员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刻牢记入党誓词,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决定。
----摘自于《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