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皖人核字[1995]第029号)和皖人发[2002]20号文件精神,为严格年度考核程序,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督促我院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并为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资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院级领导以外的所有事业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企业在岗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不参加事业评优。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
三、考核的组织领导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各部门正副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定。后勤集团人员的考核由后勤集团自行组织实施,考核办法自行制定,报院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党政管理和教辅部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考核组;各系(部)成立考核组,3-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成员为正、副组长,若干名教职工代表为成员。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夯实考核基础。
2、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推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认真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测评。
3、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写出评语,结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并上报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
4、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拟定“优秀”、“不合格”等次进行公示(3-5)天。
5、院领导签署考核意见并最后确定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等次。
6、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组织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2%。
其它具体规定如下:
1、新录用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转正定职定级的依据。
2、下半年调入我院及本年度院内转任或调任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并由现部门负责确定等次。
3、教职工被外单位借用或挂职锻炼的,由借用单位或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材料,原部门负责确定考核等次。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及当年安置的转退军人,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5、问题待查和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错误事实存在但不给予行政处分的,补定等次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立案审查和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
(1)发生过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者;
(2)工作量不满或实际在岗不满一年;
(3)旷工一天以上;
(4)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低于70分。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全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或超假15天;
(2)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
(3)拒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教学量化考核综合评价为C级者;
(5)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
六、不参加考核人员
1、本年度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
2、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者。
3、本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书面要求,可免去考核,视为合格。
4、本年度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七、注意事项
1、各考核组在初步确定优秀等次时,各类人员的比例应适当。
2、考核测评工作应实事求是,公正评价,一般打分不得打满分、零分、全部相同分,否则测评表作废。
3、本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及晋升工资。
4、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全年病假连续达到三个月,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6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当年均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
5、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扣回已领取的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考核对象
院级领导以外的所有事业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企业在岗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不参加事业评优。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
三、考核的组织领导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各部门正副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定。后勤集团人员的考核由后勤集团自行组织实施,考核办法自行制定,报院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党政管理和教辅部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考核组;各系(部)成立考核组,3-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成员为正、副组长,若干名教职工代表为成员。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夯实考核基础。
2、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推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认真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测评。
3、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写出评语,结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并上报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
4、学院年度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拟定“优秀”、“不合格”等次进行公示(3-5)天。
5、院领导签署考核意见并最后确定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等次。
6、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组织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2%。
其它具体规定如下:
1、新录用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转正定职定级的依据。
2、下半年调入我院及本年度院内转任或调任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并由现部门负责确定等次。
3、教职工被外单位借用或挂职锻炼的,由借用单位或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材料,原部门负责确定考核等次。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及当年安置的转退军人,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5、问题待查和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错误事实存在但不给予行政处分的,补定等次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立案审查和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
(1)发生过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者;
(2)工作量不满或实际在岗不满一年;
(3)旷工一天以上;
(4)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低于70分。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全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或超假15天;
(2)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
(3)拒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教学量化考核综合评价为C级者;
(5)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
六、不参加考核人员
1、本年度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
2、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者。
3、本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书面要求,可免去考核,视为合格。
4、本年度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七、注意事项
1、各考核组在初步确定优秀等次时,各类人员的比例应适当。
2、考核测评工作应实事求是,公正评价,一般打分不得打满分、零分、全部相同分,否则测评表作废。
3、本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及晋升工资。
4、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全年病假连续达到三个月,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6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当年均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
5、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扣回已领取的年终奖励工资及奖金。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