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部门推选一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党员作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方案制订、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信息交流等任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教职工宣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内容,协助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条 学院防控办定期召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交流、部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联络员的工作,认真听取联络员对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学院有关文件加以完善和落实。